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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开始实施以来,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的第七十六条是最令人关注的。
此前,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“以责论处”,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,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。
新的《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后,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,完全分开,也就是说,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,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“受益”,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,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。
笔者的观点是,支持这一条新的法规,但是希望它的配套法律条文尽快完善,以免事故的处理有失公允 …… |